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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3民初2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王某1与王某2、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栗某,王某3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3民初2129号原告王某1,男,199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舆县。被告王某2,男,196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舆县。被告栗某,女,196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王某2之妻。被告王某3,女,199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王忠云之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1诉被告王某2、栗某、王某3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且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耿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