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111民初39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3-14
案件名称
贵州东迅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陈凯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东迅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陈凯,廖超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111民初3919号原告:贵州东迅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孟关乡汽贸城汽车超市B区正四层B4-17号。法定代表人:廖顺玉。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嘉军,贵州辅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410765660,特别代理。被告:陈凯,男,1979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贵阳市花溪区。第三人:廖超,男,1981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贵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东迅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凯、第三人廖超案外人执行异议一案中,原告贵州东迅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贵州东迅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东迅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257元,减半收取5628.50元,由原告贵州东迅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高 燕审 判 员 朱 东人民陪审员 杨明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远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