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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25民初1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湖北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农支行、常铁飞与常铁飞、杨富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农支行,常铁飞,杨富云,孙运珍,常正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25民初1208号原告湖北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农支行。住所地:湖北省房县城关镇神农路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255882226666.负责朱本武,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柯波,湖北陵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参与诉讼、调解、代收法律文书。被告常铁飞,性别:××,住湖北省房县。被告杨富云,性别:××,住湖北省房县。被告孙运珍,性别:××,住湖北省房县。被告常正斌,性别:××,住湖北省房县,系孙运珍丈夫。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农支行与被告常铁飞、杨富云、孙运珍、常正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农支行以被告常铁飞、杨富云、孙运珍、常正斌正在积极协商还款事宜为由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农支行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农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湖北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农支行负担。审判员  景大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卢 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