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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423民初10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赵开华与洪雅县三利塑有限公司、四川洪州塑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开华,洪雅县三利塑业有限公司,四川洪州塑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423民初1017号原告:赵开华,男,1968年10月14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建国,四川民欣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乐大海,四川民欣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被告洪雅县三利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洪雅县将军乡前进村。法定代表人:朱丰道,董事长。被告:四川洪州塑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洪雅县将军乡前进村。本院在审理赵开华与洪雅县三利塑业有限公司、四川洪州塑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开华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赵开华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范瑞敏代理审判员  辜智勇人民陪审员  罗棋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祁 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