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423民初10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赵开华与洪雅县三利塑有限公司、四川洪州塑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开华,洪雅县三利塑业有限公司,四川洪州塑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423民初1017号原告:赵开华,男,1968年10月14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建国,四川民欣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乐大海,四川民欣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被告洪雅县三利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洪雅县将军乡前进村。法定代表人:朱丰道,董事长。被告:四川洪州塑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洪雅县将军乡前进村。本院在审理赵开华与洪雅县三利塑业有限公司、四川洪州塑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开华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赵开华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范瑞敏代理审判员 辜智勇人民陪审员 罗棋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祁 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