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21民初2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黄某与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421民初2581号原告:黄某,女,1995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仁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明,仁寿县陵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廖某,男,1988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仁寿县,原告黄某诉被告廖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黄某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员 胡志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伍 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