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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2民初48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崔秀云、许孝亮借款合同纠纷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崔秀云,许孝亮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02民初4877号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沈巷电信大道(安康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686899339P(1-30)。法定代表人:曹运文,董事长。被告:崔秀云,女,1995年6月5日出生,住山东省寿光市。被告:许孝亮,男,1987年3月3日出生,住山东省寿光市。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崔秀云、许孝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崔秀云、许孝亮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审判员  丁丽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 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