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5民初2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王继伟与王泽恩、刘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继伟,王泽恩,刘聪,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侯纪翠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5民初2674号原告:王继伟,男,1963年7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被告:王泽恩,男,196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被告:刘聪,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现住临淄区。被告: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地址:济南章丘市明水街道办事处。被告:侯纪翠,女,1970年4月23日出生,汉族,现在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原告王继伟诉被告王泽恩、刘聪、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侯纪翠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原告王继伟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扣押被告所有的鲁C×××××号车或查封、冻结、扣押价值为20000元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所有的鲁C×××××号车或查封、冻结、扣押价值为20000元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郑爱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孙龙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