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23执2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279陈加丽与马士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加丽,马士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23执27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加丽,女,197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沭阳县。被执行人马士兵,男,197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灌云县。申请执行人陈加丽与被执行人马士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依据为:灌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灌商初字第121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马士兵发送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工商登记等)进行了调查,调查结果为:马士兵名下有两套房产,现已被我院查封,由于该案件不是首查封,故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其余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我院已依法将马士兵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事实,有EMS邮寄底稿、送达回证、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已被我院查封,由于该案件不是首查封,故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符合案件本次执行终结程序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对案件的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书面向本院提起异议。审判长 潘兴军审判员 王树名审判员 张凤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