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81民初2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司玉河与司品庆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玉河,司品庆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81民初2991号原告:司玉河,男,195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滕州市。被告:司品庆,男,1943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滕州市。原告司玉河与被告司品庆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司玉河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司玉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司玉河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付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海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