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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481民初2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司玉河与司品庆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玉河,司品庆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81民初2991号原告:司玉河,男,195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滕州市。被告:司品庆,男,1943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滕州市。原告司玉河与被告司品庆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司玉河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司玉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司玉河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付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海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