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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民终9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朱永新与江苏中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永新,江苏中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民终97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永新,男,1962年8月19日生,汉族,住启东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顾亚东,上海嘉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中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法定代表人:胡彬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德炜,该公司法律顾问。上诉人朱永新因与被上诉人江苏中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启东市人民法院(2016)苏0681民初64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朱永新主张因合同被解除造成的损失。朱永新以江苏中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将合同项下已施工内容及购置的设备作价清算给中国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和青岛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原审法院将该部分款项作为损失属于认定错误,而对朱永新的实际损失未作认定与判决。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启东市人民法院(2016)苏0681民初649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启东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71554元,本院予以退还。审 判 长  罗 勇审 判 员  季建波代理审判员  刘彩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秦建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