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4执恢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刘勇、山东乐悟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勇,山东乐悟集团有限公司,刘金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执恢14号申请执行人:刘勇,男,汉族1967年7月21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委托代理人:杨洪涛,男,197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被执行人:山东乐悟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陵城区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德江,董事长。被执行人:刘金河,男,1963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刘勇与山东乐悟集团有限公司、刘金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恢复执行。现因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鲁14民初103号民事判决由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志秋审判员  赵宝栋审判员  聂鹏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春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