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执128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蔡萍、四川地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萍,四川地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四川永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原动力农业技术有限公司,何璐町,蓝宁,宁望兴,钟勇,杨尚军,张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执128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蔡萍,女,汉族,1974年6月9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被执行人:四川地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双流县华阳街办华阳大道159号。法定代表人:蓝宁,职务不详。被执行人:四川永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双流县华阳镇华阳大道9号。法定代表人:杨尚军,职务不详。被执行人:四川原动力农业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双流县华阳镇华阳大道三段9号。法定代表人张波,职务不详。被执行人:何璐町,男,汉族,1971年12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双流县。被执行人:蓝宁,女,汉族,1983年5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双流县。被执行人:宁望兴,男,汉族,1968年8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双流县。被执行人:钟勇,女,汉族,1965年4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双流县。被执行人:杨尚军,男,汉族,1980年9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名山县。被执行人:张波,男,汉族,1988年6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双流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成民初字第648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7月21日受理蔡萍申请执行上列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5076600元。执行中查明,诉讼中于2014年12月24日作出(2015)成民保字第91-1号民事裁定,查封四川地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位于成都市××华阳镇的两套房屋(房产证号:双房证双权字第××、02××34号),执行中进行了续查封,因该房屋抵押给案外人且系轮侯查封未曾处置。2015年1月5日作出(2015)成民保字第91-2号民事裁定,查封四川地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持有的广元市贵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价值590万元股权,因首查封法院进行处置而灭失。2016年9月8日,作出(2016)川01执1284号裁定,冻结四川地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在建行成都市华阳支行51×××98帐户及四川永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在中行天府新区华阳支行00×××77帐户。此外,未能查找到上列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执行标的5076600元及利息,四川地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四川永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原动力农业技术有限公司、何璐町、蓝宁、宁望兴、钟勇、杨尚军、张波尚欠蔡萍5076600元及利息。二、终结(2015)成民初字第64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执行员 XX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