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3民初19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林艳与邵惠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艳,邵惠琴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3民初1903号原告(反诉被告):林艳,女,1989年8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霍邱县。委托代理人:段小会,浙江鉴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邵惠琴,女,197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委托代理人:林洪春,浙江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反诉被告)林艳诉被告(反诉原告)邵惠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艳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邵惠琴的起诉。反诉原告邵惠琴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反诉被告林艳的反诉。本院认为,原告及被告(反诉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林艳撤回对被告邵惠琴的起诉;二、准许反诉原告邵惠琴撤回对反诉被告林艳的反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按原告林艳变更后的诉讼请求收取),减半收取为12.5元,由原告林艳自愿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2.5元,由反诉原告邵惠琴自愿负担。审 判 长 郭 彤人民陪审员 傅广平人民陪审员 潘保兴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傅 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