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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3民督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乾安县支行对王雪亮等申请支付令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乾安县支行,王雪亮,杨丽敏,刘振峰,曹建平,王兆刚,范海燕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吉0723民督268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乾安县支行,住所地乾安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负责人:王洪伟,行长。委托代理人:史卫民,现住吉林省乾安县。被申请人:王雪亮,现住乾安县。被申请人:杨丽敏,现住乾安县。被申请人:刘振峰,现住乾安县。被申请人:曹建平,现住乾安县。被申请人:王兆刚,现住乾安县。被申请人:范海燕,现住乾安县。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乾安县支行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2016年7月15日,王雪亮、杨丽敏在我行贷款4万元,刘振峰、曹建平、王兆刚、范海燕为保证人,现在贷款已经到还本期,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偿还。现欠本金4万元,截止2017年7月6日欠利息789.7元。请求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督促被申请人给付欠款本息40789.7元,自2017年7月6日始至给付之日止,按本金4万元,年利率17.55%计算给付利息。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一、被申请人王雪亮、杨丽敏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欠款本息40789.7元,自2017年7月6日始至给付之日止,按本金4万元,年利率17.55%计算给付利息。二、被申请人刘振峰、曹建平、王兆刚、范海燕对王雪亮、杨丽敏上述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申请费275元,由被申请人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岳成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肖立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