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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6民初58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范英与峨眉山恒瑞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邵裕勇、郭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英,峨眉山恒瑞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邵裕勇,郭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6民初5891号原告:范英,女,汉族,1976年2月4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被告:峨眉山恒瑞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峨眉山市符溪金丰路。法定代表人:邵裕勇。被告:邵裕勇,男,汉族,1977年6月2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被告:郭兰,女,汉族,1979年3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叙永县。原告范英与被告峨眉山恒瑞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邵裕勇、郭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范英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英自愿撤回对被告眉山恒瑞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邵裕勇、郭兰的起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英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范英负担。审判员  张书恒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晋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