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81民初17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乐陵市鑫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于圣田、郭磊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陵市鑫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圣田,郭磊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81民初1728号原告:乐陵市鑫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乐陵市兴隆南大街西侧118号。法定代表人:李玉才,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爱军,女,北京市大嘉(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圣田,男,1958年7月17日生,汉族,住乐陵市。被告:郭磊,男,1986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乐陵市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乐陵市鑫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于圣田、郭磊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乐陵市鑫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于圣田、郭磊的相关财产予以保全。本院认为,原告乐陵市鑫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于圣田在乐陵市启航食品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25000元的股份或冻结被告于圣田、郭磊的银行存款125000元或保全其它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潘炳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盖 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