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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2民初29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俞高友与刘克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高友,刘克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2民初2959号原告:俞高友,男,198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被告:刘克秀,男,1975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原告俞高友与被告刘克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俞高友在指定预交案件受理费期间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但以庭外和解为由,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俞高友以庭外和解为由提出的撤诉请求出于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高友撤回起诉。审 判 员 王群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杨巍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