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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2民初2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16

案件名称

黄某与石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石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2民初2368号原告:黄某,女,196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被告:石某,男,1956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原告黄某与被告石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黄某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申请撤诉系自行处置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员  李晓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瑞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