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7506执恢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王彦伟申请执行李希仁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北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彦伟,李希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通北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7506执恢8号申请执行人王彦伟,男,1960年4月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被执行人李希仁,男,1965年4月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北安市。王彦伟申请执行李希仁侵权责任纠纷一案,通北林区基层法院2012年11月29日作出的(2012)北林法民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全部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动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和解协议。现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王彦伟与被执行人李希仁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安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建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