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1281民初2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赵桂梅与肖军国、方影、肖亚杰、尹双、方丽杰、刘峰、丁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桂梅,肖军国,方影,肖亚杰,尹双,方丽杰,刘峰,丁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81民初2282号原告:赵桂梅,女,住安达市。被告:肖军国,男,住安达市。被告:方影,女,住安达市。被告:肖亚杰,女,住安达市。被告:尹双,男,住安达市。被告:方丽杰,女,住安达市。被告:刘峰,男,住安达市。被告:丁微,女,住安达市。原告赵桂梅与被告肖军国、方影、肖亚杰、尹双、方丽杰、刘峰、丁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赵桂梅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被告肖军国、方影、肖亚杰、尹双、方丽杰、刘峰、丁微已履行还款义务,现原告赵桂梅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桂梅撤诉。案件受理费2,900.00元,减半收取计1,450.00元,由原告赵桂梅负担。审 判 长  张国臣人民陪审员  刘 亮人民陪审员  李婉璐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