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81刑初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马路路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路路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481刑初397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路路,女,1987年1月11日出生于山东省滕州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滕州市。2017年2月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滕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滕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滕检公二刑诉[2017]1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路路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滕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文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路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31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马路路至滕州市盈泰生态园女宾部换衣处盗窃孟某iPhone6SPLUS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5116元。案发后,被盗手机被公安机关追回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马路路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孟某陈述,证人徐某、周某证言,现场勘查、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马路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马路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马路路系初犯、偶犯,涉案赃物已被追回发还被害人,可酌情对被告人马路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马路路认罪悔罪,本院依法委托滕州市司法局对被告人马路路进行了社会调查评估,其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其居住的社区具备对其实行社区矫正的条件,故依法对被告人马路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路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 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智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