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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7民初37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原告陶春艳被告马建忠、马氏庄园南京食品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春艳,马建忠,马氏庄园南京食品有限公司,王志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7民初3718号原告:陶春艳,女,1971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被告:马建忠,男,195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被告:马氏庄园南京食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7698365801W,住所地南京市溧水经济开发区南区。法定代表人:强浩民,马氏庄园南京食品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建忠,男,195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被告:王志寿,男,1966年2月21日出生,住南京市溧水区。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陶春艳被告马建忠、马氏庄园南京食品有限公司、王志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陶春艳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春艳撤回对被告马建忠、马氏庄园南京食品有限公司、王志寿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300元,减半收取5150元,由原告陶春艳负担。审 判 长  水振华审 判 员  李 阳人民陪审员  杨先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见习书记员  徐照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