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7民初37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原告陶春艳被告马建忠、马氏庄园南京食品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春艳,马建忠,马氏庄园南京食品有限公司,王志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7民初3718号原告:陶春艳,女,1971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被告:马建忠,男,195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被告:马氏庄园南京食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7698365801W,住所地南京市溧水经济开发区南区。法定代表人:强浩民,马氏庄园南京食品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建忠,男,195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被告:王志寿,男,1966年2月21日出生,住南京市溧水区。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陶春艳被告马建忠、马氏庄园南京食品有限公司、王志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陶春艳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春艳撤回对被告马建忠、马氏庄园南京食品有限公司、王志寿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300元,减半收取5150元,由原告陶春艳负担。审 判 长 水振华审 判 员 李 阳人民陪审员 杨先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见习书记员 徐照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