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右执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刘玉兰与蒋守平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右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右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兰,蒋守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右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右执字第14号申请执行人:刘玉兰,女,196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右玉县李达窑乡人,农民,现住右玉县新城镇上堡村。被执行人:蒋守平,男,1960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右玉县人,农民,现住右玉县新城镇上堡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玉兰与被执行人蒋守平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蒋守平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蒋守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拔被执行人蒋守平在你处的存款3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