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2民初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安阳市鑫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人民解放军济南军区郑州房地产管理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阳市鑫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济南军区郑州房地产管理处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2民初600号原告:安阳市鑫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中州路中段金色嘉园14幢。法定代表人:王福堂,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聚,河南洹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明生,男,195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济南军区郑州房地产管理处,住所地郑州市经六路*号院。负责人:宋来应,书记。委托诉讼代理人:燕雪松、张泽铭(实习律师),河南坦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安阳市鑫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济南军区郑州房地产管理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阳市鑫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阳市鑫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阳市鑫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942元,减半收取47471元,由原告安阳市鑫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刘艳丽审判员 牛婷芳审判员 刘亚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殷存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