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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3执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军民与潘永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军民,潘永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3执156号申请执行人:张军民,男,197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被执行人:潘永红,男,1969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本院在执行张军民与潘永红民间借贷纠纷的(2016)陕0523民初288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执行标的为3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165.5元,执行费446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潘永红自觉履行了3万元,剩余案件款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翟立龙审判员  刘政文审判员  张 成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雷乔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