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3民初36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冯其贤、李志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其贤,李志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3民初3630号申请人:冯其贤,男,1959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寿光市。被申请人:李志义,男,1968年7月19日生,汉族,住寿光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冯其贤诉被申请人李志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16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申请人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公司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志义的银行账户存款16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案件申请费1320元,由冯其贤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单 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杉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