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22执恢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郑吉洲、王功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吉洲,王功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022执恢25号申请执行人:郑吉洲,男,1967年9月21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公安县。被执行人:王功武,男,196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地税局干部,住湖北省公安县斗湖堤镇健康路29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吉洲与被执行人王功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的判决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作出执行裁定对被执行人王功武在银行开设账户18×××23的工资收入进行了冻结,现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并对被执行人王功武的工资予以划拨。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功武在银行18×××23账户内的工资款15433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华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 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