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民终7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陈尧、代宏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尧,代宏,李坤海,陶成军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民终7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尧,男,196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启成,淮南市谢家集区杨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代宏,男,197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男,1973年4月1日出生,潘集区政府工作人员,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原审被告:李坤海,男,1960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原审被告:陶成军,男,196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上诉人陈尧因与被上诉人代宏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2017)皖0406民初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尧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请求。本院认为,陈尧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尧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99元,减半收取249.5元,由陈尧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雪霞审判员 卞九龙审判员 王元元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