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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刑初8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马畔旺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畔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6刑初828号公诉机关���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畔旺,男,199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1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9日被释放,次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中。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刑诉(2017)7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畔旺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助理卫天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畔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5月,徐某某(另案处理)在重庆黑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黑豆公司”)工作,先后任库管员、客服销售与运营助理,在其担任客服销售期间配置了黑豆公司的库房钥匙。2016年6月至8月,徐某某提议并邀约被告人马��旺后,其二人五次到重庆市沙坪坝区西永镇永兴街93号黑豆公司的库房,由马畔旺望风,徐某某用事先配好的钥匙进入库房盗窃书籍。后由徐某某将盗得的书籍通过快运公司寄往河南省郑州市销赃,获得赃款数万元,并分给马畔旺每次几百元不等的好处费。2017年1月19日,公安民警在沙坪坝区西永徐某某的家中将被告人马畔旺抓获。另查明,本院在审理徐某某盗窃一案中,徐某某已退出全部赃款。上述事实,被告人马畔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肖某的陈述,证人徐某某、王某某、陈某某、杨某某、秦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银行转账明细,发货快递单,到案经过及被告人马畔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马畔旺判处拘役三个月至五个月,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马畔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他人多次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民财物,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马畔旺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马畔旺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鉴于马畔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畔旺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汤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祁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