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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2民初27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施人欢与马加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人欢,马加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2民初2787号原告:施人欢,男,198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委托代理人:吕方静,三门县海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加剑,男,198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施人欢诉被告马加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施人欢在接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拒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没有在规定期间内提出缓交诉讼费用之申请,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章青青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卢之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