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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91执10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杨威诉被告大庆高新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屋买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威,大庆高新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91执1011号申请执行人杨威,女,198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住大庆市萨尔图区。被执行人大庆高新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高新区。法定代表人王喜宝,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杨威诉被告大庆高新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屋买卖纠纷一案,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黑06民终2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威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杨威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经过审查,认为其提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黑06民终2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魏林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