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民初50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贾信平与驻马店市东方粮油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信平,驻马店市东方粮油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5041号原告贾信平,女,196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代理人徐婷婷,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驻马店市东方粮油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凯,河南民青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贾信平诉被告驻马店市东方粮油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信平及其委托代理人徐婷婷,被告东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贾信平诉称,2013年11月份,市政府召开常务会议纪要,对我市取暖费补贴发放做出了明文规定,从2013底开始解决市直干部职工的取暖补贴问题,并按不同职务级别按标准发放。而被告一直从2013年开始拖欠至今,经多方协商无果。现请求被告承担原告的退休取暖费4600元(中级工1400元×4个月-1000元)。本院认为,2005年8月23日,驻马店市人民政府根据《关于深化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驻政[2003]1号文)及驻政[2005]27号文件精神,为推进市直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批转同意并下发了市粮食局关于驻马店市市直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驻政[2005]42号文),根据上述文件精神及通知要求,由市粮食局负责对市直原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全部资产进行重组、整合,同时撤销市直原12个独立核算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组建国有独资的驻马店市东方粮油集团有限公司;由市粮食局授权东方公司负责市直原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经认定的“老人”、“老粮”、“老帐”的集中管理。承担原企业债权债务,负责原企业“内退”、“协保”、遗属人员及军转干部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活费的缴纳与发放。后原告贾信平于2010年8月经劳动人事部门批准从东方公司办理退休,退休前身份为干部。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双方提供的相关证据、养老领取证等为据,双方均予认可。根据原告提供的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13]130号通知和驻马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东方公司贾信平等人申请复查事项的调查处理意见,关于我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取暖费比照省直标准执行,发放对象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在职和离退休退人员,发放标准实行按职级发放,人社部门只负责科级以下干部等人员职级情况比对标准;市人社部门没有将取暖费列入统筹范围,没有义务发放,截至目前没有为任何市直单位退休人员发放过取暖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规定,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东方公司是市直粮食系统原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根据政府深化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精神及相关政策进行改制成立单位,不属于企业自主改制,原告贾信平属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综上,关于原告诉请被告发放退休取暖费的争议不属于履行劳动合同中产生的纠纷,亦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贾信平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康 兵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大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