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24执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张俊义与孙吴县春清福兴养牛专业合作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俊义,孙吴县春清福兴养牛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24执382号申请执行人:张俊义,男,195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被执行人:孙吴县春清福兴养牛专业合作社。。申请执行人张俊义与被执行人孙吴县春清福兴养牛专业合作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孙吴县人民法院(2017)黑1124民初第86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孙吴县春清福兴养牛专业合作社已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此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孙吴县人民法院(2017)黑1124民初第86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伟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纯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