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02执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曹礼田与被执行人黄大仁、蒋先社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礼田,黄大仁,永州市零陵永安爆破服务有限公司,衡阳市南岳楚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蒋先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02执148号申请执行人曹礼田,男,汉族。被执行人黄大仁,男,汉族。被执行人永州市零陵永安爆破服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72608875。法定代表人:顾湘清。被执行人衡阳市南岳楚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85240069。法定代表人唐树槐。被执行人蒋先社,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曹礼田与被执行人黄大仁、永州市零陵永安爆破服务有限公司、衡阳市南岳楚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蒋先社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6)湘11民终2295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黄大仁、永州市零陵永安爆破服务有限公司、衡阳市南岳楚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经查询银行、房产、国土资源局、车辆管理所均未发现被执行人蒋先社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曹礼田于2017年3月14日书面同意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6)湘11民终2295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波审 判 员 蒋汉民代理审判长 杨振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