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25民初10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邱某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某,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5民初1010号原告邱某某,男,1971年4月4日生,汉族,住大城县。被告张某某,女,1954年5月11日生,汉族,住大城县。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李桂伟审判员 刘保健审判员 焦 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