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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25民初10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邱某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某,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5民初1010号原告邱某某,男,1971年4月4日生,汉族,住大城县。被告张某某,女,1954年5月11日生,汉族,住大城县。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李桂伟审判员  刘保健审判员  焦 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