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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02民初17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孟小伍与王丽丽、王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小伍,王丽丽,王立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民初1766号原告:孟小伍,男,1971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被告:王丽丽,女,198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被告:王立新,男,汉族,1982年4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西华县。原告孟小伍与被告王丽丽、王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原告孙伟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丽丽、王立新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小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小伍撤回对被告王丽丽、王立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孟小伍负担。审 判 长  戴卫东人民陪审员  刘引建人民陪审员  曹凤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