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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81民初1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田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881民初1246号原告:田某。被告:王某甲。原告田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田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2、儿子王某乙随原告生活,被告依法负担抚养费;3、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事实和理由:2008年3月,原、被告相识恋爱,后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儿子王某乙,××××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因被告婚后毫无家庭责任感,不履行家庭义务,尤其是2014年还染上了吸毒恶习,在2016年和2017年分别因吸毒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现接受社区戒毒。被告脾气暴躁,多次在家毁损家具及其他物品,有明显的暴力倾向,原告每天生活在恐惧之中,不能正常生活,夫妻关系无法维持。被告王某甲未答辩。原告田某为支出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王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其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依法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核,结合当事人的陈述,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认为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与本案相关联,本院均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8年3月,原、被告相识恋爱,后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儿子王某乙,××××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2017年6月5日,原告以双方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因被告未到庭,致调解不能成立。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结婚,且生育子女,应当和睦相处,共同维护家庭和谐。原告诉至本院后,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田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田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寇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