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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51刑初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施文祥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文祥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51刑初175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施文祥,男,198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暂住上海市崇明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辩护人杨浩,上海聚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崇检诉刑诉〔2017〕1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施文祥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施捷辉、被告人施文祥及其辩护人杨浩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28日8时50分许,被告人施文祥在其暂住地崇明区城桥镇侯南村XX号房屋内与其工程队老板张某某结算工资。期间,被告人施文祥因工时问题与带班工友王某某发生口角,继而扭打,后被在场人劝开,王某某骑电瓶车外出。随后,被告人施文祥从其居住地一楼房间拿了一把锤子藏于身上准备外出,在屋前又与王某某相遇,双方再次发生口角并相互击打,被告人施文祥还用锤子击打王某某胸、腹部,致王某某脾脏破裂,后行脾脏切除等对症治疗。经鉴定,王某某的伤势构成重伤二级。被告人施文祥于当日被警方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审理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施文祥与原告人王某某就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部分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在亲属的帮助下向原告人支付了赔偿款人民币80,000元,取得了对方的书面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施文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并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张某某、李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陈某某的证言,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警方出具的案发经过、扣押清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收条、谅解书,被告人施文祥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文祥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施文祥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以被告人施文祥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为由,请求对被告人施文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于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为严肃国家法制,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结合本案的起因、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施文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施文祥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锤子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徐琼花人民陪审员  张峻峰人民陪审员  宋惠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薛依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