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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6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傅学顺与东莞市汇生固装家具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学顺,东莞市汇生固装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972民初6164号原告:傅学顺,男,1976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被告:东莞市汇生固装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沙角社区西湖工业区新围二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08258909XM。法定代表人:庄利洋。原告傅学顺与被告东莞市汇生固装家具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傅学顺因被告东莞市汇生固装家具有限公司拖欠其工资6500元,特向���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2015年7月工资65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予以认定。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根据原告的陈述,原告于2015年7月份带了几个人在被告处做木工,做了七、八天,被告将工资报酬给原告,原告再发给其他人,故原告与被告构成劳务合同关系,本案案由应为劳务合同纠纷。原告主张被告拖欠其工资报酬6500元尚未支付,有盖有被告公章及被告法定代表人签名确认的《木工组工资结算清单》为凭,在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已向原告付清了工资报酬的情况下,对于原告的该主张,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拖欠的是原告2015年7月份的工资报酬,且被告在2016年11月22日承诺“股东会后三个月内解决”,但���今仍未支付,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资报酬65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东莞市汇生固装家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傅学顺支付工资报酬6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东莞市汇生固装家具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宋 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章碧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