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23民初1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黄建宙与湖北监利鸿翔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监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监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建宙,湖北监利鸿翔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23民初1247号原告:黄建宙,男,1965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原湖北监利鸿翔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职工,住监利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蓝咏帆,湖北睿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监利鸿翔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监利大道159号。法定代表人:周少勇,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黄建宙与被告湖北监利鸿翔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黄建宙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建宙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建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黄建宙负担。审 判 长 李成纲审 判 员 杨 俊人民陪审员 蔡明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潘慧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