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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0民初47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吴芷萱、程靖雷等与天津市森腾旺物流有限公司等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芷萱,程靖雷,天津市森腾旺物流有限公司,天津市东丽区金诚宏达物流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4728号原告:吴芷萱,女,199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原告:程靖雷,男,199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尹迅海,男,1964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被告:天津市森腾旺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京津唐高速桥下8号铺。法定代表人:贺小生,经理。被告:天津市东丽区金诚宏达物流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振东旅馆丙区34号楼上。法定代表人:高洪武,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芷萱、原告程靖雷与被告天津市森腾旺物流有限公司、被告天津东丽区金诚宏达物流公司房屋拆迁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芷萱、原告程靖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芷萱、原告程靖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芷萱、原告程靖雷承担。代理审判员  于广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丁 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