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1082执41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林尤云、临海市桃渚镇人民政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尤云,临海市桃渚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2执413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林尤云,男,196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执行人:临海市桃渚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临海市桃渚镇湖岸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00267561-8。法定代表人:潘凯,镇长。申请执行人林尤云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临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临劳人仲案字(2017)第85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临海市桃渚镇人民政府在(2017)浙1082执4138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临海市桃渚镇人民政府银行存款人民币106475元(含执行费1475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李烨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黄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