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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502民初16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罗某与张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张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502民初1630号原告:罗某,住天水市。被告:张某,住天水市。原告罗某与被告张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罗某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罗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罗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罗某负担。审判员  赵玉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 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