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30执恢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黄国云、闵少华等与朱广稳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国云,闵少华,闵二栓,闵胜,贾凤玲,朱广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30执恢79号申请执行人黄国云,女,1954年3月18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闵少华,男,1977年8月22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闵二栓,男,1977年8月22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闵胜,男,1987年7月4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贾凤玲,女,1982年9月2日生,汉族。被申请执行人朱广稳,男,1983年4月18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南民二终字第0066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朱广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人款项共计17.59万元,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陈黄国云、闵少华、闵二栓、闵胜、贾凤玲与被执行人朱广稳一案执行完毕。执行员 刘崇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