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24刑初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黄旭于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融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旭于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224刑初172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旭于,男,广西融安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融安县。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7年4月14日被融安县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融安县看守所。融安县人民检察院以融检公刑诉(2017)1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旭于犯赌博罪,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融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覃克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旭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融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至2017年4月13日,被告人黄旭于在融安县沙子乡三睦村巷址屯“三睦菜市场”旁的“阿某米粉店”内当庄收取赌徒下注的“六合彩”赌单。期间,参赌人数累计超过20人以上,赌资数额累计达54580元,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11048元。2017年4月13日,融安县公安局民警在融安县沙子乡三睦村巷址屯“阿某米粉店”内将被告人黄旭于抓获归案,次日被刑事拘留。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旭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某1、龙某、黄某1、范某、刘某、管用文、吴某1、路某、吴某2、覃某1、覃某2、黄某2、李某1、黄某3、陈某2、罗某1、覃某3、覃某4、李某2、罗某2、罗某3、陈某3、温某、覃某5、肖某、陈某4的证言,被告人黄旭于的供述和辩解,立案决定书,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辨认笔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旭于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旭于犯赌博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旭于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旭于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3日起至2018年1月1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随案移送的赃款人民币1058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赵颂葵appoint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梁玉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