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民申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严地珍与重庆市万州区蓝盾保安服务公司劳动争议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民申60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严地珍,男,1966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仕华,重庆市万州区钟鼓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万州区蓝盾保安服务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法定代表人:吴周顺,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严地珍因与被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蓝盾保安服务公司(以下简称蓝盾保安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渝02民终24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严地珍申请再审称,不应当认定是严地珍系本人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蓝盾保安公司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失业救济金。严地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能否认定严地珍系因本人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问题。经审查,严地珍于2012年4月20日到蓝盾保安公司工作,2016年4月30日严地珍提出辞职申请,在严地珍的书面辞职申请书中明确载明:“如今由于个人原因,不能继续在保健院当保安,现我正式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因此,一、二审法院认定严地珍系本人因个人原因辞职、其主张经济补偿金等没有法律依据,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严地珍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春晓审 判 员 何云海代理审判员 张 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