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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刑更10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龙伟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龙伟科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刑更1044号罪犯龙伟科,女,198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湖南省涟源市人,现在湖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3日作出(2010)娄中刑一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龙伟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在法定期限内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7日作出(2012)湘高法刑一终字第1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9月15日起至2019年9月14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2日作出(2015)长中刑执字第0355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院于2016年12月26日作出(2016)湘01刑更6159号刑事裁定不予减刑。(刑期至2018年3月14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女子监狱于2017年7月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长沙市星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检察意见,同意对该犯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予以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龙伟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改造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现累计六个表扬,考核余分226分,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履行完毕。上述事实,有该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以及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龙伟科在服刑中,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龙伟科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7年7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瞿 武 贵
 
 
 
 
 审 判 员 龙 显 雄 
 
 
 
 
 审 判 员 旷 学 瑛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俊 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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