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1民初19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曹某某与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杨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1民初1947号原告:曹某某,男,197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舞钢市。被告:杨某某,男,1977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舞钢市。原告曹某某与被告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曹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曹某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广亮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文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