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3执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绍兴群友针纺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绍兴群友针纺有限公司,绍兴柯桥鹏展针纺化纤有限公司,张晓东,傅劲红,张晓峰,胡密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3执53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柯桥街道鉴湖路29号。法定代表人董晓江。被执行人绍兴群友针纺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马鞍镇湖安村安东。法定代表人张晓东。被执行人绍兴柯桥鹏展针纺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马鞍镇安东村。法定代表人胡密君。被执行人张晓东,男,1969年10月10日出生,住绍兴市柯桥区。被执行人傅劲红,女,1974年8月23日出生,住绍兴市柯桥区。被执行人张晓峰,男,1972年7月18日出生,住绍兴市柯桥区。被执行人胡密君,女,1974年8月13日出生,住绍兴市柯桥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与被执行人绍兴群友针纺有限公司、绍兴柯桥鹏展针纺化纤有限公司、张晓东、傅劲红、张晓峰、胡密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浙0603民初98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被执行人绍兴群友针纺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借款本金7939995.94元及截止2016年9月20日的利息251806.95元及相关利息,被执行人绍兴柯桥鹏展针纺化纤有限公司、张晓东、傅劲红、张晓峰、胡密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9572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01月18日立案并指定执行员周文博执行本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01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本院辖区内的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存款、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诉讼阶段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张晓峰名下轻纺贸易中心房屋,该房屋本院另案正在评估中;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绍兴柯桥鹏展针纺化纤有限公司名下厂房,该厂房已经另案抵押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暂不能处理。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0603执53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戴张奎审判员 章亚伟审判员 洪震兴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姗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