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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03执1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赵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103执10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某某。法定代理人:梁某某(系刘某某之母),。被执行人:赵某某。法定代理人:杨某某(系赵某某之母)。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赵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本案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赵某某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永健审判员  何建国审判员  李荷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丁金昌 搜索“”